【案情简介】
杨某于2011年购买秦皇岛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XX小区房屋一套,购房金额为56万余元。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,交房之日起一年半之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。杨某支付全部房款后,该地产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配合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。无奈杨某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。
【案件结果】
法院判决地产公司于十日内协助杨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,并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4.5万余元。
【案件评析】
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平等、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,其内容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遵守,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,已经构成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需要依据合同内容予以确认。